关于扬尘治理达标验收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6/8/9 15:48:01 浏览次数:豫建〔2016〕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省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于2016年8月2日予以发布实施。现就依据《标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停工整治、达标验收和复工工地日常监管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宣贯。《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共分8章136条,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通用要求,施工降尘,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城区道路降尘,扬尘防治信息化。该《标准》既是施工现场各类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准则,也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培训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贯活动,让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熟知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让社会公众了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新举措;把《标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轮训,确保准确理解、全面掌握。
二、严格达标验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六个到位”作为项目开工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要准入开工,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在建的施工工地要按照《标准》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对达到《标准》的,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准入开工或复工;未达到《标准》的一律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长期停工的施工工地要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建设、谁覆盖,谁受益、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做到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三季度这一环境治理的较好时节,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实行与监管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工作并行管理。对不按《标准》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通报、约谈、问责等制度,从严追究责任。